【海关总署令124号中对于进境修理物品的规定】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提升通关效率,海关总署于200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修理物品监管办法》,即海关总署令第124号。该规定主要针对进境修理物品的申报、监管、纳税及后续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旨在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同时便利企业合法合规开展修理业务。
以下是对该规定内容的总结,并以表格形式进行清晰展示。
一、规定要点总结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企业将待修货物运往境外进行修理后复运进口的情形。
2. 申报要求
进境修理物品需由企业向海关提交相关单证,包括合同、维修清单、原出口记录等,确保货物来源合法。
3. 监管方式
海关对进境修理物品实行备案管理,企业需在海关备案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4. 纳税规定
进境修理物品在复运进口时,应按照实际修理费用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但不计入原货物价值。
5. 复运期限
修理物品应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入境,逾期未复运的,视为进口货物处理。
6. 法律责任
对于未按规定申报或擅自转卖修理物品的行为,海关有权依法追责。
二、关键信息对比表
项目 | 内容说明 |
文件名称 |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修理物品监管办法》 |
实施时间 | 2005年7月1日 |
适用对象 | 境内企业将货物运往境外修理后复运进口的单位和个人 |
申报材料 | 合同、维修清单、原出口报关单、维修协议等 |
监管方式 | 备案管理,需提前向海关申请备案 |
纳税标准 | 按照修理费用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不计入原货值 |
复运期限 | 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 |
违规处罚 | 未按规申报或擅自转卖的,按走私行为处理 |
三、结语
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在加强对外贸活动监管的同时,也注重对企业合理需求的支持。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地开展修理业务,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建议企业及时关注海关发布的最新政策动态,以便更好地适应监管环境的变化。